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4日14时20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某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规划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mg/100ml,系醉酒状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