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丽江**民法院关于对罪犯邓*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2005)丽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至2028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曾被本院减刑4年零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刑期至2023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丽**狱于2016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狱提出,罪犯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邓*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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