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鄂**初字第00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汪*,黄**狱管教民警雷*,以及罪犯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黄石监狱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共获得监狱2014年2季度记功、2014年3季度表扬、2014年4季度记功、2015年1季度表扬、2015年2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黄**狱为此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表现积极,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2次表扬、3次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黄石监狱提交的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另查明,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减刑时应适用2012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法*(2012)2号《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