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受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益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孝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一百四十万元,共计二百万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违法所得六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6241号、(2014)长中刑执字第0531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1年,累计对其减刑2年11个月。

执行机关湖**城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所在社区也出具材料表示愿意接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黄**违法所得已经全部退缴,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已经全部履行,悔罪态度明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服刑已过原判的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