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冯**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中,经本院于2015年2月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5月13日。服刑中,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对罪犯冯**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报称: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一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三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2014年8月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于2014年12月、2015年3月、7月获季度表扬奖励三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