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1次;没收财产25万元已交齐;退赃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减刑,但该犯受贿77.1万元,仅于2015年10月19日退赃5000元,系被动履行极少部分退赃义务,且月均消费较高,应从严减刑。本院综合该犯主观悔改与客观改造表现,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起的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