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与张**、秦皇岛轨枕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吉侨机械加工厂,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孙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302100002084。

法定代表人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西里12栋2单元1号。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祁**与被告张**、秦**枕厂、秦皇**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30日,被告张**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75万元。其中65万元是从原告银行卡中提取的现金,剩余10万元是原告家中积蓄。该两笔以现金形式交予被告张**。2015年5月1日,原、被告四方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秦**枕厂、秦皇**加工厂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5万元及利息。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向原告祁**偿还借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款项于2015年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秦皇岛轨枕厂、秦皇**加工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