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裴**、戴**、赵**、王**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戴**、赵**、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戴**、赵**、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裴**、戴**、赵**、王**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侧,酒后滋事,将李某某的出租车损坏。新**街分局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裴**、戴**、赵**、王**将处警干警刘**和巡防队员田*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田*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裴**、戴**、赵**、王**与被害人刘**、田*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各1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刘**、田*已谅解。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裴**、戴**、赵**、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田*的陈述,证人曹*、李**、贺某某、周某某、韩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图及抓获经过等书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四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裴**、戴**、赵**、王**在新乡市**政服务中心东侧酒后滋事,将李某某的出租车损坏。新**街分局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裴**、戴**、赵**、王**将处警干警刘**和巡防队员田*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田*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裴**、戴**、赵**、王**与被害人刘**、田*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各1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刘**、田*已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新乡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证实该案系多人报案。

2、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到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均是被抓获归案的。

3、身份证明两份证实两被害人系东街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干警,当日处警是接受110指挥中心的派警。

4、收条、谅解书证实本案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刘**1万元、赔偿田震1万元,取得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

5、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均没有犯罪前科。

6、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田*全身多发软组织伤,头皮血肿,已构成轻微伤。

7、被害人刘**、田*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4日8时至2012年10月5日8时,二人在东街2号防空车上执勤,晚上23时许,他们接110指挥中心派警在人民路处理出租车和饮酒人员纠纷时被四名醉酒人员殴打的事实经过。

8、证人曹*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4日晚上10点多,当时在人民**务中心的门前马路,有四个男的和三个女的,他们在拦出租车,那四个男的中一个男的拦着一辆出租车,他拦着车后用脚跺那辆出租车,后来他躺在出租车的引擎盖上,还用手拍引擎盖,在这种情况下那辆出租车司机报了警,警察来后,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其中一个年轻的警察被摔在地上,警察摔在地上后那四个男的中另外三名男的就围着倒地的那名警察用脚跺那个警察。那三个男的边打那个警察还边喊“警察打人了”。

9、证人贺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正在人民路公园附近散步。他看见有四个男的,三个女的围着一个警察,这四个男的在打那个警察,三个女的在拉警察,四个男的中有一人穿黄色西装的男子打的最狠,这个警察被打倒在地上,穿黄色西装的男子用脚跺警察的头,其他三个男的也是对警察拳打脚踢。这几个男的都喝酒了,闻着有酒味。四个男的都动手打了,还有一个穿黑色西装的瘦男子打的也比较狠。

10、证人周某某证言及接警单证实当晚跟朋友吃过饭路过案发现场,看见“有两个年轻人正在打一个民警,这个民警在地上躺着挨着警车边,这两名男子不停的用脚朝这名民警的身上踢,旁边还有两名女子在拉,在车头东侧还有名民警想过来拦,有两个男青年拦着这名民警,推推搡搡的,不让这名民警过去,嘴里还说点什么,但我没听清说什么话。这时他看见警察在挨打、就打110报警。又过了4、5分钟后,增援的警车就到了。

11、证人韩某某证言及接警单证实他在自家五楼看到一辆警车停在楼对面的公交站牌处,车头朝东,有一名民警站在离车头2、3米处,有2个男青年拦着他。这两个男青年和这名民警推推搡搡的,还有个女的在拉,还有一个男青年站在警车和站牌中间用脚朝下面踢,又有一名男青年从站牌后的草坪处嗷嗷叫的跑了过来,和这名男青年一起朝下面踢,警车挡住他的视线,感觉他们好像在打警察,他就赶快打110报警说在行政服务中心东侧公交站牌处有人打警察。

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接警记录单证实他是车牌号为豫GT268出租车的司机。证实当时自己车的引擎盖被砸了一个坑,一个喝醉酒砸他车的人在地上躺着,自己就报警了。后有四五分钟警察就来了,并处理了纠纷,让对方赔了出租车200元钱,后出租车就走了。与两被害人陈述一致。同时证实当时喝醉酒的人的衣着特征:戴近视镜、个有1.70米左右、瘦瘦的,穿个白色短袖,砸车喝醉酒那男子穿横道的短袖上衣,有1.75米左右,这两人都是本地口音。

13、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王雪*和赵大军喊:“警察打人了”,看到裴**踢了倒在地上的年轻警察的腿两下,并证实四被告人当日喝醉了,有点失态。

14、被告人裴**、戴**、赵**、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0月4日晚上大概11点多,四个人和赵**的媳妇丁某某、王**媳妇王某某、戴**的女朋友冯**四男三女共七人在人民路虾客行饭店吃完饭出来,在虾客行门口的人民路上打出租车,因为戴**喝酒打出租车出租车司机拒载,双方发生了争执,随后警察处警进行处理,随后几个人和出租车司机协商以200元解决,在警察随后处理相关事情的过程中,四个人又与出勤民警发生争执,继而将警察打伤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戴**、赵**、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四被告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且每名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裴**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戴**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赵**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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