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岳治国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09)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张**、岳**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张**、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张**、岳**在本市胜利路口福居饭店酒后闹事,新乡市公安局特勤支队的民警穆、王赶到现场出警时,遭到王**、张**、岳**等暴力围攻,致使穆、王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法医学鉴定:穆、王*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张**、岳治国与被害人穆、王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穆、王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张**、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穆、王的陈述;证人郭、周、沈、靳、王等证言;案发现场图;被告人王**、张**、岳**的身份证明等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请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张**、岳**在本市胜利路口福居饭店酒后闹事,新乡市公安局特勤支队的民警穆、王赶到现场出警时,遭到王**、张**、岳**等暴力围攻,致使穆、王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法医学鉴定:穆、王*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张**、岳治国与被害人穆、王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穆、王经济损失39000元。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穆、王*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案发现场图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新乡市胜利路口福居饭店附近。

3、三被告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在案发现场三被告人暴力围攻民警的事实。

5、证人郭、周、沈、靳、王、李、丁、王、王、王、王**均证实被告人王**、张**、岳**等人在本市胜利路口福居饭店吃饭后因算帐与饭店发生争执,后又对出警的民警暴力围攻的情况。

6、被告人王**、张**、岳治国供述酒后闹事并对出警的民警暴力围攻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基本情况与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

7、收到条三张证实被害人共收赔偿款39000元并不再要求民事赔偿及两部对讲机赔付款7600元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张**、岳治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维护。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岳治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