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军红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1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军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军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1日3时许,被告人代军红伙同“某”(另案处理)预谋后至许昌市文萃街与清io河河堤交叉口往南50米处,用锯条等工具盗割许**通公司跨河铜芯电缆线58米(经鉴定,价值6105元),造成中国铁**许昌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3282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代军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代军红的供述,被害人单位职工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菅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材料,现场照片,造成中国铁**许昌分公司损失13282元损失的证明,被告人代军红户籍证明,关于对铜芯通信电缆线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军红以破坏性手段盗割通讯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军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军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