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宋*酒后驾驶皖K**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管*大道行驶至“翠林KTV”门前路段时,与李*驾驶的皖K号江淮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轻微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宋*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5.7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宋*指使他人冒充顶替,掩盖自己醉驾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告知书,证人姜*、李*、门俊证言,血样提取照片、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宋*醉酒驾驶被查获后指使他人冒充顶替,掩盖自己醉驾事实,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考虑被告人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为严肃法纪、维护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对被告人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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