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甲犯危险驾驶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甲无证醉酒驾驶皖L号轿车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南矿工人村菜市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东段时,因逆向行驶,与王*停在道路南侧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甲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31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吕*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吕**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吕**在拘役四至六个月的幅度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南矿工人村菜市街公路东段由东向西行驶时,因逆向行驶,刮撞王*停在道路南侧的电动三轮车,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王*遂电话报警。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了勘察工作,并将被告人吕*甲带至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吕*甲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318mg/100ml。经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吕*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吕**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罚决定书、血样乙醇检验报告、以及证人王*、吕*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甲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鉴于被告人吕*甲具有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至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