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淇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豫F99644号轿车在淇县天天如家音乐会所门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葛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豫FPA977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葛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经查,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与朋友在淇县天天如家音乐会所唱歌、喝酒,从天天如家出来后,醉酒驾驶豫F99644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葛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豫FPA977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葛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经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3月6日郝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与受害人葛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郝某某赔偿葛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2014年1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与豫FPA977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主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郝某某赔偿李**车辆损失1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2013年12月24日17时许,我驾驶豫F99644轿车从家里出来到淇县天天如家音乐会所和朋友唱歌、喝酒,12月25日凌晨,我出来准备开车走,发现手机丢到楼上,我又回去拿,下来后,有人在车跟骂我,不让我走,我就倒车绕开他们走,没有看清前方有人没有,车一加速上了花池,与花池西边停着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

2.被害人葛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我和朋友在淇县天天如家音乐会所唱歌,我唱完歌出来准备回家,发现我朋友的车后面被一辆车堵着,朋友和那个人在吵吵,保安人员劝后面的车倒开,那个人倒过车后把我撞翻,越过花池撞到西边一辆货车上。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4日晚上和被告人郝某某在淇县天天如家音乐会所喝酒的情况。

4.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明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

5.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附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6.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郝某某无犯罪前科。

7.淇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对肇事车辆扣押、发还的情况。

8.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9.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郝某某具有驾驶资格。

10.淇县公安局破案告报告:被告人郝某某于2014年3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1.协议书两份:证明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郝某某赔偿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2014年1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与货车车主李**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郝某某赔偿李**车辆损失1000元。

12.被告人郝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郝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郝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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