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乡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西乡县城峡路往峡口方向行驶,行至城峡路12KM+300M处时,因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邓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民警对杨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汉中**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122案件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陕西省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汉辉司所(2015)毒化检字第73号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表及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u0026ldquo;2015.2.23.u0026rdquo;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杨某某和邓某某西乡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朱某某、杨**、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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