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樊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出庭支持公诉,樊某某及辩护人高会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2日18时45分,被告人樊*某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载着妻子冉某某及女儿樊*甲沿遂平县花庄街至下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下阳至花庄街公路土楼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樊*甲死亡,樊*某本人及乘车人李**之妻刘*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樊*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樊*甲、刘*、冉某某无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冉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及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到案证明及北京**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樊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刘*的损失,并取得刘*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所辩樊某某属过失犯罪,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及赔偿被害人刘*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樊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