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长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早上6时40分许,被告人雷**驾驶陕DBR586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武县西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新天地门前时,因操作不当,致己车右侧后视镜与沿西大街由北向南推人力架子车横穿街道的环卫工人李xx刮擦,造成李xx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长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雷**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上午6时40分许,被告人雷**驾驶陕DBR586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武县西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新天地门前时,因查看路况不清,操作不当,致己车右侧后视镜与沿西大街由北向南推人力架子车横穿街道的环卫工人李xx相刮擦,造成李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长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1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雷**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长**民医院诊断证明、死亡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户口本复印件,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领条,证人王xx、武xx、邢xx、魏x、胡xx的证言,被告人雷**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检查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记录,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公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因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己车右侧后视镜与由北向南推人力架子车过街道的环卫工人李xx相刮擦,致被害人李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雷**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应予该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雷**无犯罪前科,且系过失犯罪,经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使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保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