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票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甲在北票市宝国老镇迷力营村石匠沟沟里东坡,见其父亲王*乙与王*丙、杜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赶赴现场,并用石头撇向杜某某,将杜某某左手中指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左手中指中节开放性粉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为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王*甲已赔偿被害人杜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王*丙等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