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北票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13时许,在北票市黑城子镇工商所东侧约100米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宝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吕某某用拳头将宝某某头面部打伤,致被害人宝某某牙齿17、31、32缺失为轻伤二级,头面部外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吕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宝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吕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宝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宝某某陈述,证人冷某某等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