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解*、王**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解*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解*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上诉人解*以及原审被告人王*于2014年11月11日夜间在江都城区潮人夜店酒吧共同伤害致被害人刘*损伤达轻伤二级,以及王*投案自首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所判处的刑罚恰当。上诉人解*在二审提讯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解某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