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以被告人姚*乙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日中止审理本案,2014年4月15日恢复审理本案,2014年9月8日经江苏省**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控告被告人姚*乙于2012年7月20日21时许,在扬州市邗江中路汇银家电门口,参与其姐姐姚**向自诉人要债,竟手持电警棍猛击殴打自诉人李*甲,致其右手小拇指受伤,丧失功能,头部被击打后严重耳鸣。其伤情经扬**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右手小拇指屈曲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构成轻伤。要求追究被告人姚*乙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和赔偿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5207.8元。对于上述控诉,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未能提供证明被告人姚*乙犯故意伤害罪的充分证据,且又未能提出补充证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对被告人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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