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毛*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民和村,因与邻居张*为两家地界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毛*将张*推倒在地,致张*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右胸部2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015年7月1日,被告人毛*向公安机关自首。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毛*与被害人张*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闵*、潘**、潘**、王*的证词;被告人毛*的供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毛*提供的书证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毛*尚能自首,且被告人犯罪时已满75岁,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适用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毛*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