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贾*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7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刘*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