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闵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高*丙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闵*舅舅邓*因被害人高*丙砸碎其汽车玻璃,遂至本市京口区谏壁街道于山街被害人高*丙的包子铺找其理论,后二人发生互殴。被告人闵*见状即上前殴打被害人高*丙,过程中挥拳击打被害人高*丙面部,致被害人高*丙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眶内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高*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闵*与被害人高**达成刑事和解,由被告人闵*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高**对被告人闵*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闵*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的陈述,证人梅*、许*、邓*、高**、高**的证言,病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调解笔录,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闵*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