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庄*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鲍*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庄*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系亲属间针对被告人庄*所有的房屋为矛盾起因而引发的纠纷;2、被告人庄*犯罪情节较轻,其本人在纠纷过程中也受了轻微伤;3、被告人庄*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庄*无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较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庄*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庄*在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某某汽车修理铺门口,因家庭经济纠纷,与其内兄鲍**发生口角继而扭打。期间,被告人庄*见鲍**的弟弟鲍**向其走来,认为鲍**是来帮助鲍**的,遂用拳头击打鲍**右眼部,致使鲍**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鲍**的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庄*与被害人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此,被害人鲍**表示谅解被告人庄*,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

以上事实,被告人庄*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鲍**的陈述,证人鲍**、张*、孙*、鲍**、谢*、纪*、鲍**的证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伤情照片,法医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调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庄*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其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庄*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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