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邸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甲因家庭琐事在句容市天王镇唐陵路26号,与被害人罗*乙(系被告人陈*甲姐夫)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甲用右脚踢罗*乙左侧腹部,致罗*乙脾脏破裂。经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罗*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陈*甲于事发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已赔偿被害人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甲的供述;证人陈*乙、罗**、陈*丙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病史录、收条、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与被害人罗*乙系亲属关系,且本案因家庭矛盾所引发,被告人陈**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