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法于2013年11月1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前妻张*与李*乙多年以来一直存在感情纠葛。2013年8月5日清晨,张*在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郦庄XX号被告人张**家院中洗衣服时,李*乙来找张*。被告人张**发现后,遂回到家中拿出1把尖刀追赶李*乙,在追至自家围墙外时,被告人张**堵住李*乙,并持尖刀对其身上捅刺数刀,致李*乙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李*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主动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李**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李*甲等人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物证尖刀,辨认笔录,物证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的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