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泰州**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泰海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丁**在泰州市海陵区某路145号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杨**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丁**用随身携带的刀捅杨**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杨**因外伤致腹腔积血并经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杨**、牛*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疾病诊断证明、入院、出院记录,检查笔录,现场记录,辨认笔录、照片,以及被告人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丁**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丁**上诉称,被害人打其耳光在先,其才用刀捅刺被害人,一审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在二审期间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鉴于二审期间被害人与上诉人丁**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对上诉人予以谅解,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13时许,在泰州市海陵区某路145号院内,上诉人丁**与被害人杨*乙酒后因琐事产生口角,进而发生争执,丁**在被杨*乙打了耳光后,即用随身携带的刀捅刺杨*乙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杨*乙因外伤致腹腔积血并经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5日下午被害人杨**报警称被他人用刀捅刺腹部受伤,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28日下午根据被害人的举报将上诉人丁**抓获归案,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被害人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丁*金系朋友关系,7月15日中午其与丁*金等人一起吃饭,都喝了些酒,为琐事其与丁*金发生争吵,回到其泰申大酒店附近的租住处后,二人又产生争执,其打了丁几个巴掌,也踹了他几脚,丁*金就用拳头打其,并用刀捅刺了其腹部后逃离,之后其报警。

3、证人杨**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7月15日下午1时许,其在泰申大酒店附近的巷子里,看到外地的一男一女在争吵,女的用拖鞋多次击打男的脸,男的用手挡,过了一会儿看到男的朝女的肚子上捅了一刀,之后男的就离开了,其拨打了“110”、“120”报警、急救电话。

4、证人牛*的证言笔录,证实7月15日左右,杨**告知其她被丁**捅了一刀,直到9月28日丁**找到其,并询问杨**的手机号码,其将情况告知杨**后,杨*公安人员将丁**带走了。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泰**民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及伤情照片,证实杨*乙左上腹外伤,致腹腔积血,后进行经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图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上诉人丁**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与被害人杨*乙系男女朋友关系,7月15日中午吃饭时二人均喝了不少酒,在桌上即为琐事发生口角,到杨*乙住处后,二人又再次争吵,后杨*乙打了其多下,并用拖鞋扇其耳光,后其朝杨*乙的肚子捅了一刀。

本院查明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丁**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对丁**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谅解书、上诉人亲属丁**的证言以及被害人杨**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丁**所提“被害人打其耳光在先,其才用刀捅刺被害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杨*乙与丁**发生争吵后,杨*乙先对丁**进行殴打,后丁**持刀捅刺被害人,该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杨*甲的证言以及上诉人丁**的供述予以证实,反映出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一定责任,同时结合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对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等因素,本院决定对上诉人丁**进一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人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端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