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周**的父亲周*乙在本市海陵区某公司办公室内,因防暑降温费以及休假等问题与该公司负责人袁**发生冲突,相互揪打。后周*乙妻子樊*及其子被告人周**应周*乙电话通知至现场,被告人周**及周*乙、樊*与袁**、袁**的父亲袁**等人相互揪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持木质拖把柄击打袁**头部、腰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袁**因外伤致右胸第10、11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前,被告人周*甲已赔偿被害人袁**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袁**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周*乙、樊*、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袁**的陈述,被告人周*甲的供述和辩解,物证照片、扣押清单、破案经过、鉴定意见、被害人袁**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积极赔偿被害人袁**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袁**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审前调查意见,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