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郑*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郑*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被告人于某甲、郑*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鞠*甲出具借条以自己机床设备作抵押向被告人郑**之父郑**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同年12月23日13时许,因鞠*甲到期未还债务,郑**(另行处理)即带领被告人郑**、于某甲等人至本市斜桥镇筱山村袁家桥埭26号鞠*甲家索要债务。被告人于某甲、郑**等人欲核对鞠*甲抵押的机床设备,遭鞠*甲之父鞠*乙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后鞠*乙将被告人于某甲、郑**等人锁在其家院内,并报警。被告人于某甲、郑**即电话纠集张*、“邦邦”(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鞠*乙家帮助解围并搬运抵押物。公安民警出警后,劝说鞠*乙将院门打开,并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离开。张*、“邦邦”等人赶至鞠*乙家后,被告人于某甲、郑**等人将鞠*乙带至鞠家底楼西侧房间商谈还债事宜。期间,被告人于某甲、郑**将鞠*乙推倒在地、拳打脚踢,致鞠*乙胸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鞠*乙血胸、右侧10-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郑**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鞠*乙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鞠*乙对被告人于某甲、郑**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甲、郑*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鞠**的陈述,证人郑*乙、刘*、鞠**、李*、刘*甲等人的证言,借据,辨认笔录,入院、出院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于某甲、郑**的社会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靖江市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郑**平时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监管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甲、郑**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鞠*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靖江市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于某甲、郑**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