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艾*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星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星子县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星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星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8日晚11时许,黄*(已判刑)和吴某某在路过星子县休闲广场时,与被害人宋某某、白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随后,黄*到星子县鲲鹏宾馆叫来被告人艾*、黄*甲(已判刑)、黄*乙、“蓼花”、“斌”(其余3人均另案处理),6人手持砍刀和钢管乘坐出租车赶到休闲广场对宋某某等人追砍。宋某某在跑至“禧福来”门前时因摔倒在地被黄*、艾*等人追上,并被砍刀、钢管打伤,其中艾*用砍刀砍了宋某某的手部。经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2013年5月10日,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2013年11月5日,艾*在星子县白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同案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归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随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同案人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