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口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刑诉字(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在湖口县凰村乡花园村二组与被害人余*2为“量地”一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余*某用拳头将余*2的眼睛、鼻梁处打伤。经湖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2的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于2013年4月12日到流**出所投案自首,并于2013年4月20日与被害人余*2达成和解,赔偿了余*2医疗费用等损失,取得了余*2的谅解。

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余*2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出具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词、鉴定意见书、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在湖口县凰村乡花园村二组与被害人余*2为“量地”一事发生争执,双方继而发生扭打,余*某用拳头将余*2的眼睛、鼻梁处打伤。经湖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2的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于2013年4月12日到流**出所投案自首。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余*某亲属与被害人余*2达成和解,赔偿了余*2医疗费用等损失,取得了余*2的谅解,余*2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余*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余*某将被害人余*2打伤。

2、被害人余*2的陈述。证明被告人余*某将被害人余*2打伤。

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余*2打架以及余*2受伤的事实。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余*2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5、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余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到流**出所投案自首。

6、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余*2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被害人余*2出具的谅解书。证明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余*某亲属与被害人余*2达成和解,赔偿了余*2医疗费用等损失,取得了余*2的谅解,余*2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余*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7、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表。证明被告人余某某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且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