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彭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4)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任江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与王*乙(二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王*甲系父子关系,王*乙与王*甲系兄弟关系,王**与被害人程某某系邻居关系。2014年4月18日上午,程某某的妻子汪**与王**的妻子李某某因砍树的事情发生纠纷,后汪**找来村支书等人到王**家对纠纷进行调处,程某某则手持一根钢管在汪**等人之后来到王**家门口。见此情形,王*乙从家中拿出一把斧头冲向程某某,朝程某某身上乱砍,王**手持钢管跟着王*乙一起追打程某某,王*甲手持角铁将汪**的后脑勺打了一下之后也跟着王*乙一起对程某某进行殴打。汪**看见其姐姐汪**被打伤,于是上前去抢王*甲手中的铁棍,其头部也被王*甲打伤。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汪**、汪**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甲辩称,起诉书指控经过属实,认罪。程某某叫来汪**等人,其与程某某争了几句,程某某拿钢管指着其,王*乙就拿斧头吓唬*某某,后来程某某等人将王*乙围了起来,其打了汪**头部一下,打了程某某右肩一下,应该是在打时无意中打伤了汪某甲,事后其父亲送其主动到派出所,其在因患病被取保候审后一直在服药治疗,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任江北辩护,1、本案是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家之间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害人程某某在妻子与人发生纠纷后未冷静对待,持械上门讨说法激化了矛盾,导致双方发展成互殴,被害人有明显过错。3、案发后王*甲由其父亲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应视为投案自首。4、被告人家属积极承担了救治被害人的医疗费用,与被害人和解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5、考虑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合关押,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该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是:1、收条2张,以证明2014年4月29日汪**收到王**妻子送来医疗费8000元,2014年5月27日,程某某收到李某某付医药费和其他费用36000元(其中尚欠7000元)。2、谅解书1份,以证明2014年5月27日程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王**、王**的行为予以谅解,要求司法机关对他们减轻、免除刑事追究。该辩护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监外执行申请书并附送相关医疗票据30张,以证明王**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因先后于2014年7月1日、8月7日、8月12日突然发病而三次被送至医院救治,彭泽县看守所和彭泽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均建议不宜对其继续羁押,此后在法院变更了强制措施后,王**经住院治疗被确诊为患有癔病且一直在治疗中,故申请对该被告人处刑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甲与被害人程某某系邻居关系。2014年4月18日上午,程某某的妻子汪**与王*甲的母亲李某某因菜园里一棵树被砍烧之事二人争吵后发生揪扯,汪**向该村村支书反映此事后,该村三名村干部便先来到汪**家大致了解情况,随后前去王*甲家调处纠纷,汪**跟随到王*甲家门口后与李某某开始争吵,随后程某某拿着钢管也来到王*甲家门口,王*甲同其父亲王*丙拿铁棍站在其家门口,村干部拦住双方并抢下程某某手中钢管,王*甲与王*丙也放下铁棍,王*甲的哥哥王*乙见程某某拿着钢管过来便从家中拿出一把斧头冲向程某某并朝程某某身上乱挥,王*丙拿着铁棍跟着追打程某某,王*甲用角铁棍打了一下汪**的后脑勺,然后一同追打程某某并用角铁棍往程某某右肩上打了一下。在此过程中汪**的弟弟汪**见状上前去抢王*甲手中的角铁棍,被王*甲用角铁棍打了其头部一下。后在场村干部将伤者送至医院。经鉴定,程某某因被人用钝器击打右肩部致右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汪**、汪**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在场人汪**于当天上午报案,在彭泽县公安局杨梓派出所对此进行调查过程中,王**、王**、王**三人当日自行前来该派出所接受调查,王**等三人经讯问故意伤害一事。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的家属与被害人一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由被告人王**的家属赔偿被害方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4000元,该议定赔偿款项已由被告人王**的家属于2014年4月29日赔付给汪*甲医疗费8000元,同年5月27日赔付给程某某医药费和其他费用29000元,后在暂时联系不上被害方的情况下,被告人王**的家属于同年10月15日将赔偿款的余款7000元交来本院。被害人程某某已于2014年5月27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及其父兄案发当日的行为予以谅解,要求司法机关对王**等三人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1份及视听资料光盘,其供述其母亲与对面邻居汪**争吵拉扯,后来村干部到其家门口调解,其母亲出来后和汪**争了起来,这时程某某拿铁棍朝其家走来,汪**也跟过来,其拿着铁管站在门口,其父亲也拿了棍子,吴书记就叫不要打架并将其父亲拦住,王*乙拿着斧子吓唬对方,后跟程某某起了冲突,于是其拿铁管追打程某某和汪**,汪**从后面将其抱住,其用铁管向后敲了一下敲在汪**头上,其与汪**发生揪扯,其铁管被人夺走后用拳头向后一拳打在汪**的头上,后其跑回家拿了一根角铁出来,用角铁在程某某右肩上打了一下,后其将倒地揪扯的母亲和汪**二人扯开。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陈述其和妻子与村干部等人刚到王家门口,王*甲拿铁料棍对着汪**的后脑勺一棍打倒在地,其上去护着,王*乙拿斧头准备砍其,其就跑,被王*丙用棍子打倒在地,王*乙用斧头对着其砍了好几下,其中一下被汪**用木头挡住了,其右耳上方头皮被撕开一个大口子,右肩膀被王*甲用钢料打伤,王*丙用铁棍打其,期间王*乙的斧头被王*甲抢去,王*乙又拿来菜刀在其脖子右侧来回割并说要杀死其,最后菜刀被人夺下。汪**在拉架过程中也被王*甲用铁料棍打了头上一棍。

3、证人王**的证言,证称其母亲与汪**争吵后,吴书记等人到其家来问情况,其母亲又与汪**吵起来,程某某拿着铁棍过来,其父亲和弟弟王*甲怕吃亏也拿着铁棍。其拿斧头朝程某某乱挥想吓跑他,其父亲怕其吃亏就拿着铁棍往程某某身上乱挥,其拿着斧头往程某某身上砍时,对方有个人用棍子挡了一下,斧头从程某某身边擦过去就没砍到,这时有几个人过来揪其,其斧头不见了便回家拿来铁棍,朝程某某的耳朵边上打了几下,后来村干部将对方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其父亲带着其一家人到了派出所。

4、证人王**的证言,证称其儿子将程某某家的一棵松树枝砍了,两家因此闹了纠纷,吴书记到其家来调解时汪*甲也跟过来,其妻子就和汪*甲吵起来,程某某拿了铁棍向其家走过来,一起来的还有汪**等人,王*乙拿斧头对程家人说敢进其家门就砍死对方,说着就朝程某某冲过去,程某某转身就跑,其也拿了铁棍追程某某并在他身上乱打了好几下,王*乙、王*甲过来帮忙,没看到二人是怎么打的。

5、被害人汪**的陈述,称其家树被王家砍了后,找王家协商但一直没谈好。其说王家不应该烧其家菜园子的树,李**就和其相互骂,后李**先打了其一巴掌,二人便揪扯,李**的两个儿子过来推其,其就打电话叫吴书记过来处理,吴书记大致了解情况后便走到王家门口叫王**,在王家门口王*甲说狠话,其丈夫听后很气愤,就拿着棍子要冲过去打,被吴书记抢下棍子,两家人吵了起来后,其后脑勺突然被打了一下,其被打倒在地,后来王**拿着棍子和李**在追打其丈夫,其与李**揪打倒在地上,后被人拉开。

6、证人汪**的证言,证称其听说堂妹汪**与王家发生纠纷后到王家门口看见王*甲用铁棍朝汪**后脑勺打了一棍,王*丙拿着铁棍往程某某腿上打,王*乙举着斧头准备往程某某身上砍,其捡起木棍挡了一下,斧头从程某某头边擦过去,王*乙见其拿着棍子便拿斧头追着其砍,被其与吴书记一起抢下斧头,后王*乙拿着菜刀放在程某某的脖子上,其便将菜刀抢下。王*甲用铁棍往程某某的右肩膀上打。

7、证人吴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该三人分别系杨梓镇双丰村书记、村委委员、村会计。吴某某证称汪*甲打来电话说因为树的事情被王**的妻子和儿子打了,其就与刘某某、陈某某到汪家了解情况,然后汪*甲跟到王家门口与李某某争吵起来,后程某某拿着钢管和汪**过来,王**和王*甲拿铁棍站在家门口,村干部拦住双方并抢下程某某的钢管,王**和王*甲也丢下手上东西,此时王*乙从家里拿出斧头冲向程某某,王**拿着铁棍追过去打了程某某的腿部一下,王*乙举起斧头往程某某身上砍,汪*乙这时过来捡起棍子挡了一下斧头,王*甲用铁棍将汪*甲的后脑勺打了一棍,汪**便上去抢铁棍,头上也被王*甲打了一棍,后来其找车子将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词与吴某某的证词主要内容基本吻合。

8、证人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二人证称与双方当事人都是邻居。甘某某称李某某和汪**吵架后村干部来调解,后听到打起来了,其出来看到王*乙拿着斧头从家里冲出来,王*甲用铝合金棍条对着汪**的头敲了一棍子,后抢过王*乙的斧头追着程某某,汪**走过去拉架,头上被人打一棍子。王*乙跑回家拿菜刀冲出来,王*丙拿铝合金棍条一棍子将程某某打倒在地。王*丙、王*甲、王*乙一起对程某某殴打了一会被人拉开;朱某某称程某某拿着铁棍向王*丙家走去,没走到王家门口就被村干部拦住并将铁棍夺下,这时王*乙拿着斧头从家里冲出来,没看到后面情况。

9、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称其与汪**沾亲,打架现场位于其家斜对面。程某某夫妇与村干部准备到王家去,程某某拿着钢棍,但被汪**抢下来了,他们一到王家,王**拿着角铁,王*甲拿着棍子将汪**一棍子打倒在地,王*乙从家里拿出斧头冲出来对着程某某挥,斧头后来被王*甲抢过去,王*乙又回家拿菜刀冲出来,王**拿棍子将程某某扫倒在地,王家父子三人一起将程某某按在地上打,王*乙用斧头向程某某的肩膀上砍下去被汪**用木头挡住,后面赶到的汪**的头被人打破了。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称其家菜园与汪*甲家的地中间有一棵树影响其家种菜,其儿子将树砍了,案发当天其将树枝烧了,汪*甲骂其,其便和她骂了起来然后揪扯在一起后被拉开,吴书记和村干部过来,汪*甲一直在骂其,程某某朝其家这边骂,其也在家骂汪*甲,程某某拿着铁棍子冲过来,王*乙也从家里拿斧头冲出来朝程某某追过去,王*丙在后面追并拿铁棍朝程某某身上打了几下。王*乙和王*甲拿东西动手了,但打了谁不知道。

11、彭泽县公安局刑事科技室所作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彭**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本案三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

12、彭泽县公安局杨梓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其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3、彭泽县公安局杨**出所出具的作案工具情况说明、物证照片,证明王*甲作案用的角铁棍和王*乙使用的斧头和铁棍。其中斧头由在场村干部从嫌疑人手中夺下后送至杨**出所,铁棍、角铁是由侦查民警现场提取。

14、收条、谅解书及本院对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王**的家属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15、本院(2012)彭*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甲有犯罪前科。

16、彭泽县公安局杨梓派出所提供的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在其家人与被害人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时,使用角铁棍对被害人一方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乙级、二人轻微伤,被告人王*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于案发后由其父亲带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程某某在其妻子与被告人王*甲的母亲发生争执之后拿着钢管前去对方家门口,对激化矛盾并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另被告人王*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且被害方出具了书面材料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系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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