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会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4)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杨**、被害人钟*有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伤情变化,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作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两次,经赣州**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钟*有的农田在被告人钟*某的鱼塘边,2014年4月左右,钟*有在自家农田里施农药,因下雨农药流入被告人钟*某的鱼塘导致鱼塘内鱼死亡,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14年8月1日17时15时左右,被告人钟*某再次找到被害人钟*有理论农药毒死鱼一事,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钟*某遂动手殴打钟*有,并用杉木条击打钟*有手部、腿部,致使钟*有受伤。经鉴定,钟*有因被打伤致左桡神经损伤(肘关节以下)、左桡骨中上段骨折、第5掌骨远端粉碎骨折,行左桡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综合评定其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因故意伤害钟*有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8月1日起羁押于会昌看守所执行。2014年8月14日起转为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钟*有陈述,作案工具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赣州**中心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因邻里矛盾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因钟*有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左前臂桡骨骨折鉴定钟*有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在钟*有出院三个月又以桡神经损伤肘部以上损伤,复检鉴定为重伤二级。因钟*有被打伤致左桡神经损伤系肘关节以下,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复检鉴定认为钟*有左桡神经损伤在肘部以上与事实不符,并且神经性损伤的鉴定一般应在伤后六个月进行,复检鉴定时仅为伤后三个月。因此,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复检鉴定,程序不合法,内容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钟*某故意伤害重伤的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钟*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应依照经赣州**定中心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的轻伤一级的标准定罪量刑。辩护人关于应以轻伤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钟*有对被告人钟*某鱼塘损失未予赔偿导致本案的发生,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已抵减行政拘留十三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