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人曹**诉被告人严**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彬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曹**以被告人严忠元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严*元对其致伤自诉人曹存贵的感到自责,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自诉人曹**自愿放弃对被告人严忠元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二、被告人严忠元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68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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