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朝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附带民事原告人尚**及其诉讼代理人尚纯刚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就附带民事原告人尚**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记录在案且已全部履行。就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与尚xx等人在长武县七五路“阿**吧”吃饭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该张打了被害人尚xx两巴掌,在尚xx被拉出“阿**吧”门外朝张*大声吆喝时,被告人张*冲出“阿**吧”,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尚xx胸部刺了一刀,致尚xx受伤倒地。后经咸阳**鉴定中心鉴定,尚xx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与尚xx等人在长武县”七五”路“阿**吧”吃饭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张*遂打了被害人尚xx两巴掌。在尚xx被劝解出“阿**吧”门外朝张*大声吆喝时,被告人张*冲出“阿**吧”,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尚xx胸部刺了一刀,致尚xx受伤倒地。经送往长**民医院治疗,后经咸阳**鉴定中心鉴定,尚xx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尚xx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尚xx的谅解。被告人张*于2008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1月7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李xx、魏x、王xx、洪xx、孟x、罗x证言;被害人尚xx的陈述;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