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伤害一案

法院:绥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0)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8日早8时许,被告人王**和受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在绥德**副公司家属院门口发生撕扯行为,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王**用右拳在的左眼部打了一拳,致延左眼出血,后被送往榆林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眼的伤情属重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系过失行为不是故意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早8时许,被告人王**在绥德县公安局院内偶遇其朋友。王**一同处理延的朋友因赌博受治安处罚之事时,王*述延的朋友以前就有赌博行为,遭到的朋友的辱骂。为此,王**迁怒于,双方发生口角,并在绥德**副公司家属院门口发生撕扯行为。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王**用右拳在的左眼部打了一拳,致左眼出血,110民警当场抓获王**,被送往榆**一医院进行治疗。的伤情经榆**一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血眼、鼻骨、左侧筛板骨折。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眼球萎缩,视力无光感,左角膜血染,伤情属重伤。

审理过程中,与被告人王**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供述证明,2010年5月28日早上,王**与发生纠纷的原因及其用拳击打左眼的损害事实。

2、受害人陈述证明,2010年5月28日早上,他在绥德县公安局遇见王**,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在公安局大门外二人发生撕拉行为,在撕拉过程中,王**用右拳在他左眼上打了一拳。后虽经榆**一医院治疗,他的左眼仍失明了。。

3、王**妻子证明,2010年5月28日早上,王**与其朋友在绥德县公安局附近发生撕扯行为,王**一拳打在了的左眼上,致延左眼部出血,后王被带到公安局。

4、证人证言证明,2010年5月28日早上,她因赌博被绥德县公安局干警带到公安局,她联系了出面处理此事,与“小王”一同到公安局后,她与“小王”发生争吵,随后二人离开公安局,刚一会,公安局干警将二人带回,她见脸上流着血。

5、证人证言证明,他在绥德县公安局对面开烟酒副食门市,2010年5月28日早上,见两个人打架,其中一人脸上有血,打架过程中,有一名妇女拉架。后二人被公安干警带到公安局。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5月28日早上,被告人王**殴打的作案现场位于绥德**副公司家属院门口。

7、、伤情鉴定文书证实,左眼伤情属重伤。

8、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相关证明、CT诊断证明、超声检查报告等书证证实,因外伤致左眼球破裂伤,鼻骨、左侧筛板骨折。

9、榆林地**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王**因吸食毒品两次被劳动教养三年。

10、户籍证明,证明王**年龄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进而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辩称其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经查,王**作为成年人,明知用拳头击打他人面部必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积极实施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重伤的损害后果,属故意伤害行为,故其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