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刘**、刘**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佳县人民检察院以佳检诉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害人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刘*某、刘*兄弟俩与被害人刘**家是邻居,两家因出路、水路问题积怨多年,兄弟两常认为刘**欺负他们家。2014年5月2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刘*某、刘*二人骑摩托车从坑镇返回行至村办公窑西北侧时,与正在此路行走的刘**迎面相遇,刘*某认为刘**不及时给自己让路是寻事了,就驾驶摩托车带着刘*有意撞向刘**的右腿部,刘**被撞倒地,二人驾驶的摩托车随即也倒地,刘*某、刘*又将刘**压住,用拳头在刘**头部殴打。后二人骑摩托车离开返回家中。经鉴定,刘**头部、右小腿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佐证上述指控事实。

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刚刚、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对指控罪名无辩解。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起因方面被害人也有过错,且已给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请求免除二被告人的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刘*家与被害人刘**家住宅毗邻,两家因出路、水路问题积怨多年。2014年5月2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刘*骑摩托车从佳县坑镇返回,行至村办公窑西北侧时,与正在此路上行走的刘**迎面相遇,刘*某认为刘**不及时给自己让路是有意挑衅,就驾驶摩托车带着刘*撞向刘**的右腿部,刘**被撞倒在地,二人驾驶的摩托车同时倒地,刘*某、刘*将刘**压住,用拳头在刘**头部殴打。后二人骑摩托车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刘**受伤后住入**民医院治疗,后又在榆**一医院继续治疗。刘**的伤情,经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头部、右小腿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刘*赔偿被害人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万元,被害人刘**对被告人刘*某、刘*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其被刘*某、刘*兄弟二人殴打的事实及过程。

2、被害人刘**之妻冯捻春的证言,证明其接到丈夫刘**电话,说被刘某某兄弟两殴打及其报警的事实及过程。

3、受伤照片、佳县公安局(佳)公(司)鉴(法)字(2014)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刘**左耳部、右小腿部所受损伤情况及伤情程度。

4、被告人刘*某、刘*的供述,证明他们家与刘**家因邻里纠纷多年结怨,他们两人殴打刘**的过程。

5、佳县人民法院(2014)佳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某、刘*给刘**予以经济赔偿,

6、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刘**对被告人刘*某、刘*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

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刘*的有关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因其家与被害人刘**家结怨多年,不能正确对待,路遇被害人刘**,即共同殴打刘**,致刘**左耳部、右小腿部轻伤。被告人刘*某、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刘*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某、刘*家与被害人刘**家因邻里纠纷结怨多年,且二被告人能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请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刘*某、刘*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