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未诉(2013)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22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郑某某谈恋爱期间,明知郑某某不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张某某家属赔偿郑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0元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
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刘**的证言,协议书、谅解书,照片4张,通话记录,尉氏县**正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且在案发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朱**辩护的张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