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2日20许,被告人魏军朝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顺盛物流停车场内驾驶甘H19092牌照货车在助手李**指挥下倒车时,不慎将李**挤在右后方停放的一辆陕D72001牌照挂车左侧前门上,李**被撞后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系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与头部所致的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魏军朝于2011年9月6日、2011年11月27日分别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12万元、8万元,共计2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20许,被告人魏军朝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顺盛物流停车场内驾驶甘H19092牌照货车在助手李**指挥下倒车时,不慎将李**挤在右后方停放的一辆陕D72001牌照挂车左侧前门上,李**被撞后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系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与头部所致的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魏军朝于2011年9月6日、2011年11月27日分别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12万元、8万元,共计2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丁**、苏**、李**、王**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魏**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魏*朝无视刑律,在停车场倒车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朝案发后报警并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自首成立,依法减轻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