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葛**和周*因拉电线一事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葛**在周*脸上打一巴掌,周*仰面跌倒后头部碰于水泥地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支持公诉的依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抢救记录及住院病历,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控方认为被告人葛**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现依法公诉本院,请求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与被害人周*系酒泉市肃州区铧尖乡集泉村11组同组村民。2012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葛**因拉电线一事,和周*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葛**在周*脸上打一巴掌,周*仰面跌倒后头部碰于水泥地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赔偿金21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田*报案及陈述,证实听到门外有人吵架,出去看见葛**在沙发上坐着,周*躺在地上,怎么打的不知道;
2、证人方*、葛*证言,分别证实周*站在马路中间骂葛**,骂的话很难听,葛**打了周*一巴掌,周*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的事实及过程;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置情况;
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葛**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
5、抢救记录及住院病历书证,证实被害人周*受伤情况;
6、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系被他人殴打摔倒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
7、赔偿协议书、领条、申请书及铧尖**村委会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8、被告人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因拉电线一事,和被害人发生争吵,因被害人骂得话很难听,就在被害人脸上打了一巴掌,被害人将其大拇指掰住,指头疼的不行,在甩手的瞬间周*朝后跌倒,后脑勺磕在水泥地坪上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在被害人脸上打一巴掌,致被害人跌倒,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伤害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葛有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按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