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2)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腾**、腾翠青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田*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房**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腾**及其诉讼代理人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腾翠青,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田*持火枪行至本区乌江镇乌江村七社居民点附近,路遇手持气枪的被害人腾**(原张掖市沙井乡下利沟村村民),被告人田*遂向被害人腾**提出借其气枪,但被拒绝。后被害人腾**骑车离开时,被告人田*手持火枪想将其拦住,不慎将火枪捅在被害人滕**胸部,火枪击发击中被害人滕**的左胸部,致被害人滕**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田*外逃,于2011年11年21日被抓获。

本院查明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本着案件事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腾翠青经济损失各41000元,共计82000元,于2012年5月29日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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