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艳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张*诉被告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举行婚礼,后来补办了结婚证,2011年7月9日生长女张*,2013年7月29日生次女张*,我们结婚时年龄不够,改了以后才办的结婚证,现在我向法院申请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大女儿张*由我抚养,小女儿张*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被告王**称,离婚我同意,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也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举行婚礼,并于2011年11月补办了结婚证书,结婚后于2011年7月9日生长女张*,于2013年7月29日生次女张*,原告张*生于1994年12月4日,至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了原告张*和被告王*。原告张*诉请宣告与被告王*的婚姻无效,大女儿张*由原告抚养,小女儿张*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本案中原告张*在离婚诉讼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作出宣告。对原告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大女儿张*由我抚养,小女儿张*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一节,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法律文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张*与被告王*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