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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薄某某在本区奉城镇**路兄妹烧烤店吃夜宵时,拨打“110”举报该店设有赌博机供他人参赌。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洪庙派出所民警钟某某接警后至现场处警,为查明案情,带被告人薄某某等人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内,被告人薄某某等人接受身份信息核查时,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并脚踹民警钟某某腿部,撕扯警服衣领,致民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陈某某、狄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薄某某无视国家法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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