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服刑期间,执行全部财产刑,并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在执行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