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1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二中刑减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不变。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7月、11月、2015年2月、7月、9月共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及案款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