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飞抢劫、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14)廊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飞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案被告人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申请撤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六日作出(2014)廊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飞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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