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沙**执行裁定书

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沙永祥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泰兴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人沙永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2015年10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登记情况,查无登记信息;10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无存款信息;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身体患病,暂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暂无条件履行罚金义务;2016年2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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