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犯强奸、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山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2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出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出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