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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绑架、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1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佛刑一终字第28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8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5日入监。2011年6月8日、2013年5月23日经广东省**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84.6分。评为2014年度劳动能手,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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