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关某某跟欧*(已判刑)租得六合彩赌博网址390.eamt5.com组织张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从2013年第085期到098期累计赌博金额35099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欧*(已判刑)从淘宝网上租来三个网站(分别为390.eamt5.com、637.fm620.com、621.fm620.com)用于销售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之后将390.eamt5.com网站转租给被告人关某某,关某某利用网站发展下线会员张某某、”六一”、”波”、”二哥”等人,关某某以账号为”a4584”、名称为”四弟”的账户在该网站接受下线的投注,进行赌博,从2013年第085期到098期累计投注金额人民币350992元。

另查明,被告人关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远程勘验笔录及图片、电子数据取证报告;5、欧*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密码等信息,接受投注,聚众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关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关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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